北京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提出地下水污染防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草案打通《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做好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细化、补充。同时,草案还完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处理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
草案打通《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做好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细化、补充。同时,草案还完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处理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之间的关系。
看点1
新京报记者 吴为
提高监管标准,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管控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5月25日开幕。此次会议首次审议《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记者获悉,北京市目前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市各类用地的土壤监测网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同时,草案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
对于建设用地,草案就北京市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进行明确。结合北京市实际,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以及储存、输送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等,从现状调查、定期监测、预防有害物质泄漏等角度,合理设定管理要求。
针对上位法规定的拟开垦或复垦为耕地需要污染状况调查的,明确应当在纳入开垦计划或实施复垦前完成;对建设用地需要进行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的,按情形分类规范。
在土壤污染防治上,草案对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的职责作了细化规定,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的重要因素纳入自然资源统筹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科学合理规划,保障安全利用。
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约占72.4%,建设用地约占24.7%,未利用地约占2.9%。“十三五”时期开展的土壤调查和监测表明,北京市土壤环境状况良好,土壤环境质量较为稳定,整体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此外,草案还提出重新编制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的情形及转运土壤安排、异位修复相关要求、后期管理计划等,对上位法已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补充。
编辑 白爽 校对 陈荻雁
对于农用地,针对农业投入品及农业废弃物,建立完善相关计划、规范及回收网络,明确经营者责任。针对农业施用品及相关产品、灌溉用水等,规范使用要求。针对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种植特点,结合北京市实际,对果园和经济林地、设施农业、规模以上畜牧养殖等不同农业生产类型,分别规定不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空白,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充分依据。
对于未利用地,则强化对被污染后的清除污染责任。拟规定,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并恢复原状。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污染并恢复原状。
打通《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看点3
看点2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测等相关规定,拟规定,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并开展自行监测。
草案针对《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三类土地,进行分类管控。
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管控
■声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
草案拟规定,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应当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检测。利用粪肥还田的,其相关物质残留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技术标准和规定。
草案在沿用《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利用原则,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此次草案提出提高监管标准,管住关键节点,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管控。明确超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禁止开工建设无关项目,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强化监管要求。
针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重点监管单位,草案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测等相关规定。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并开展自行监测。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当排查原因,提高监测频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和污染扩散。
文章来源:《土壤学报》 网址: http://www.trxbzz.cn/zonghexinwen/2022/0526/1798.html